2012/5/18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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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資訊
* 業務流程圖及應備證件 * 車輛異動業務說明 * 駕照異動業務說明 * 違規裁罰業務說明

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登記

 

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

本作業注意事項節錄如下:

  1. 車主、駕駛人因需要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需逐車申請。
  2. 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查驗受託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公路監理機關依格式申請。
    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分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以供查驗。
  3. 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牌照者及駕駛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4.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生效後,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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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限牌照狀態正常)或駕駛人,可至列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並填寫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機車時,需逐車申請,併填同一書表內),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2.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再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已辦妥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再至監理機關辦理戶籍地址變更或過戶者,該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自動註銷,如仍須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請重新申請。
  3. 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列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份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分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委託他人窗口辦理者,除前述證件外,受託人應另備齊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4. 爾後公路監理、警察及公路主管等機關,因上該車輛或駕駛照所衍生相關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各項通知單及行政文書經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後,已符合完成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處所之規定。
  5.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公司行號不得增設上開地址。
  6. 上開地址為申請人目前之住居所、就業處所,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7. 車、駕籍之列管仍以原始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理機關。

本站作業流程:

  1. 直接至本站服務台填妥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後交服務台收執。
  2. 於本站網頁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後傳真至本站【 傳真機號碼:(02)2223-4004 】。
  3. 於本站網頁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填妥後郵寄至本站(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16號)。

申請書下載:

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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